庭審
 
長達8小時 穿防護服等受審

  今年4月28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攀枝花市看守所開庭審理該案。據(jù)了解,為保障此案順利開庭,法院與看守所多次協(xié)調(diào),研究庭審各個環(huán)節(jié),形成一致方案,既保障嚴格的疫情防控要求,又保證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quán)利,所有參加庭審的法官、書記員、法警、辯護人均佩戴口罩、防護手套、腳套,被告人均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眼鏡,當天庭審長達8小時。

  法院審理認定,在共同販賣毒品犯罪中,王濤是犯罪集團的糾集者、組織者,系主犯;米小華為集團保管毒資起幫助作用,龍誠、王湘耀聽命于王濤販賣毒品,此三人系從犯;

  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王濤、龍誠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均系主犯,但龍誠的作用小于王濤,米小華通過語言鼓動王濤、龍誠對被害人實施加害行為,起幫助作用,系從犯;

  在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王濤是集團的首要分子,兩處房屋也是王濤所租,米小華是其同居女友,王濤系主犯,米小華系從犯。對以上各共同犯罪系從犯的被告人依法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王濤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均應(yīng)從重處罰,其主動供述了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販賣毒品罪可從輕處罰。龍誠、王湘耀認罪態(tài)度較好,予以從輕處罰。王濤、龍誠的親屬對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家屬賠償了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

  以被告人王濤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米小華、龍誠、王湘耀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販賣毒品、故意傷害、容留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犯罪活動,應(yīng)依法從嚴懲處。特別是王濤、龍誠、米小華在故意傷害犯罪中,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對首要分子王濤本應(yīng)嚴懲,但考慮到其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判處死緩,其是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判決
主犯王濤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經(jīng)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如下:

  • 被告人王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犯強迫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八萬元。對被告人王濤限制減刑。

  • 被告人龍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一萬元。

  • 被告人米小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 被告人王湘耀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八千元。

  隨案移送的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尖刀1把(屬管制刀具)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銷毀;王濤的白色寶駿牌汽車1輛、黑色兩輪嘉陵牌電瓶車1輛、黑色VIVO手機1部、黑色一加手機1部、米小華的粉色手機1部、金色華為手機1部、龍誠的粉紅色金立手機1部、王湘耀的金色手機1部、電子秤1個予以沒收,香檳色吉利牌博越汽車1輛、金色項鏈1條、凍結(jié)米小華建設(shè)銀行卡內(nèi)的現(xiàn)金80260.90元、攀枝花市商業(yè)銀行卡內(nèi)的現(xiàn)金164.70元予以追繳。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圖據(j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