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鵟”是什么?是念“狂”還是“鳥”,對于不少識字識半邊的人來說,“鵟”字讀起來還真有點燒腦。

  6月3日上午,在“6.5”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成都中院就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關于“鵟”的案件,其背后涉及一起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

  看到這里,“鵟”是什么可能有點眉頭了。

  實際上,“鵟”字發音“kuáng”,普通鵟隸屬鳥綱隼形目鷹科,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主要棲息于山地森林和林緣地帶,因該物種在我國分布范圍廣、種群數量穩定,使得不少人看中其可食可馴的特性而趁機進行非法獵捕。

  此抓“鵟”非彼“抓狂”

  2018年12月12日,馮某使用鋼質獸夾,在成都市天府新區某在建工地背后的池塘邊,獵捕到普通鵟1只,在準備出售時被公安民警擋獲。

  被馮某捕獲的普通鵟右肢被獸夾夾斷,在其接受醫療救助期間,出現截肢手術術后恢復并發癥,于2019年1月死亡。

  成都市檢察院認為,馮某使用鋼質獸夾捕獲1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普通鵟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并造成生態環境等方面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請求判令馮某賠償1只普通鵟的價值25000元及醫療救助費用2758元,并在成都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辯雙方圍繞馮某是否應當承擔、如何承擔因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如何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數額等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

  被告馮某當庭認可其前述違法事實,表示愿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向公眾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