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春華
近日,省法院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瀘州四川安美科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及羅勇等偷設暗管向長江偷排含有有毒物質“汞”生產廢水案件,被列入其中。
被告單位四川安美科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成立,主要業務為加工瓶蓋。被告單位現有股東為被告人羅勇、沈均偉、沈均成、李躍華四人,其中羅勇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沈均偉為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各持有公司40%的股份;沈均成為生產廠長,李躍華為生產副廠長,各持有公司10%的股份。
2016年9月,四名被告人為降低公司生產成本,逃避環保部門監管,共同商議決定通過私設暗管,將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長江。隨后,沈均偉購買管道、雇請工人實施暗管的安裝,安裝完畢即利用私設的暗管排放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 2017年5月,其私設暗管向長江偷排生產廢水的行為被瀘州市江陽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環保督查中發現。經監測,被告單位所排放的廢水中含有有毒物質“汞”。
瀘州市江陽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及四被告人將含有有毒物質“汞”的廢水偷排入長江,嚴重污染環境,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嚴懲。判決被告單位四川安美科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羅勇、沈均偉、沈均成、李躍華分別判處七個月到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省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環境問題關系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活品質。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建設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對于整個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案環境污染的地點位于長江上游,屬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核心區),該段河流的污染,將嚴重影響長江流域水質環境,殃及整個長江流域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流域內野生魚類繁衍、生長,影響沿江群眾生產、生活用水安全,社會危害較大。被告單位及四被告人以私設暗管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作案手段極其隱蔽,環境監管打擊難度大,該案的發生影響極其惡劣。對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依法處以嚴厲的刑事處罰,彰顯人民法院依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堅定決心,對于消除長江流域環境污染,震懾環境污染犯罪人員,提高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積極檢舉揭發環境污染犯罪,建立長江上游生態屏障、修護長江生態環境、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以及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將產生重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