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馬夢飛
6月3日上午,四川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梁某販賣、運輸毒品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對被告人王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羅某某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被告人梁某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羅某某在四川省興文縣從被告人王某某處購得毒品海洛因后,與被告人梁某駕車運送到河南三門峽市出售給毒品下家,獲毒資28萬元。
2018年3月18日上午,羅某某再次向王某某提出購買海洛因,并讓梁某駕車送到下家處交易。公安機關于當日下午在興文縣古宋鎮將正在進行毒品交易的羅某某、王某某抓獲。同時從羅某某處查獲毒品海洛因五塊。經檢驗,其中海洛因含量分別為59.8%-72.02%不等。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羅某某、梁某共同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
三被告人販賣毒品數量大,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會,依法應予以嚴懲。
據此,法院根據上述罪犯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了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