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孩被狗踩踏致骨折
  
法院:家長未盡到監護義務 狗主人擔7成責任

  爸爸將4歲多的女兒獨自留在小區里玩耍,一只寵物狗把小孩撲倒,致其骨折,狗主人與監護人之間的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結了該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盧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支付各項賠償金共50510.14元。

  2018年5月5日上午,李某某帶著兩個女兒及寵物狗下樓玩耍,后李某某帶大女兒回屋上廁所,把李某及寵物狗獨自留在小區玩耍。5分鐘后,一只未牽繩的金毛犬靠近李某,并將前腿趴到其身上,李某家的狗見狀撲向該金毛犬,金毛犬也往前一撲,將李某撲倒在地。由于金毛犬的主人盧某當時不在現場,李某的爸爸也沒有出現,導致李某被金毛犬踩在腳下長達兩分多鐘,直到路過的鄰居出現,才把金毛犬趕走,將其救起。

  事發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被確診為左側肱骨髁上骨折,花費醫療費、交通費若干。隨后,雙方相約到派出所進行調解,但未達成一致,原告遂向青羊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飼養的金毛犬將原告撲倒,導致其左側肱骨髁上骨折,被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事發時原告不滿5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隨時需要人在旁看護,監護人卻將原告獨自留在小區無人看護,未盡到應有的保護義務,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遂作出前述判決。

  (四川法治報記者 趙詩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