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之下 丈夫起訴離婚
2019年9月,申某兵終于醒悟,開始向王某雙追索為結婚花費的巨額金錢,王某雙不僅拒絕歸還,還出言辱罵申某兵。
申某兵認為,王某雙與其結婚目的并非是組建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為了騙取錢財。無奈之下,申某兵一紙訴狀將王某雙告上法庭,訴求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判令被告返還彩禮3萬元、鉆戒7194元、足金項鏈4264元、金手鏈2671元,返還向原告母親索取的現金1萬元及向原告索取的現金7200元,合計64253元;判令被告承擔婚禮一半的開支31030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
庭審中,被告王某雙辯稱,同意離婚。雙方發生爭吵及感情出現問題主要是雙方父母干涉過多。支付彩禮并無依據,婚宴開支按風俗應由原告男方承擔,具體花了多少錢被告也不清楚,同時也是原告自愿承擔的。購買“三金”是事實,但不能說明就是給被告所購買的。原告主張的1萬元錢應該包含在其主張的彩禮3萬元中,即便其能夠舉證證明是借款,也不應在本案中處理。
準予離婚 駁回其他訴求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4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婚前購買鉆戒產生費用7194元、足金項鏈4264元、金手鏈2671元,舉辦婚禮支付費用33643元,另因婚慶服務、婚紗攝影服務產生費用若干。原告主張其向被告交付了彩禮3萬元,并提供取款單一份。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復印件、結婚證、收據、轉賬憑證等證據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相互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綿陽市游仙區法院認為,關于婚姻關系,原告提出離婚,庭審中被告明確表示同意離婚,應予允許;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庭審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因被告存在有關法定情形導致離婚,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返還彩禮、禮品及因分攤結婚產生的其他開支費用問題,原告主張彩禮3萬元,但在該院審理中的以原告母親蘇某芬為原告、被告父親王某林為被告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王某林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其他證據顯示,蘇某芬主張的借款本金10萬元實質上也是因本案原、被告結婚而產生的彩禮,為便于處理并保持法院判決的一致性,原告主張的部分彩禮應與另案中的10萬元一并處理,同時禮品及分攤結婚產生的其他費用與彩禮問題具有一定的相關性,應一并同時處理,本案中不作評判。
綜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法院當庭判決:準予原告申某兵與被告王某雙離婚;駁回原告申某兵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