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
線路符合國家標準
現場設有警示標志
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在悲劇發生的第二天,武勝縣應急管理局曾前往事發地進行現場勘驗。
根據現場勘驗筆錄信息顯示,事發電線接觸點為距11#電線桿31米處,該處距地面垂直距離為7米,11#電線桿正上方電線距地面垂直距離為7.3米,12#電線桿上方電線距地面垂直距離為14米,距事發點5米處的地面上立有1根寫有“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內容的警示樁,警示樁上字樣清晰可認。
此外,根據國網電力武勝公司2019年對10KV竹建線巡視記錄顯示:線路運行正常、設備完好、魚塘及河流安全警示標志完好無損。本案訴訟期間,法院亦曾到現場察看,事故發生地點部分高壓線路已經改道。
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根據我國《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國家標準對高壓線路設施架設的要求,事發地點事故設施高壓線路對地距離為7米,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且事發地點亦設有“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內容的警示標志。
法庭上,電力公司表示,受害者劉某所在位置設有警示標志,電線與地面的高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電力公司作為管理者和經營者起到了全部管理和安全注意義務,且定期與當地地方組織開展了巡查和相應安全教育……電力公司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不慎接觸高壓電線路設施導致的觸電身亡事故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的規定,本案中從事高壓活動的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