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受內江中院委托,內江市市中區法院對蘇成組織、領導的24人參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二審宣判。內江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時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累犯、自首、坦白等情節,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公訴機關內江市市中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蘇成作為組織者、領導者,從2010年以來,不斷吸納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社會閑散人員以充實力量,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蘇剛等24人參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內江市市中區白馬鎮實施了8起違法活動、62起犯罪活動,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9個罪名。

  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內江市市中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并于今年1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9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2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對被告人蘇成等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被告人蘇成、蘇剛等18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內江中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審閱卷宗材料,審查上訴狀,訊問各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并認真評議后一致認為:18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相關意見均不能成立。陳星吉 顧勛 李嘉 記者 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