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時,一方頻頻借錢給另一方,據當事人稱總額高達14萬。分手時,因借款人借錢時系未成年人,出借人只能向借款人的法定代理人主張債權。本案最終經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雙方認可其中證據支持充分的借款8萬元,由被告方父母在兩年內分8期償清。

  記者15日從新都法院了解到,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原告高某與被告姚某戀愛期間,姚某以各種理由向高某借款達14萬余元用于網絡賭博。因借款時,姚某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故高某與姚某父母就借款進行協商。姚某父母僅對借款中的25500元予以認可,并歸還借款6000元。高某以姚某父母作為姚某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對姚某的案涉借款承擔還款責任為由,將姚某及姚某父母訴至新都法院,請求判令3人共同償還剩余借款13萬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合意及借款具體金額存在嚴重分歧,而涉案轉款次數極多且金額大小不等,導致具體借款金額難以查清,后經法官釋法明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姚某父母2年內分8期向高某償還具備充分證據事實認定的欠款8萬元。

  新都法院法官告訴記者,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且不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案中,未成年人姚某向高某借款高14萬余元,明顯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故高某只能成功主張姚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債權。生活中,如果與未成年人發(fā)生大額借款時,一定要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對借款行為進行追認,規(guī)避風險;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愛教育,避免大額借貸行為的發(fā)生。

  (四川法治報記者 蔣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