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

  對此,紅星新聞記者今日(6月16日)從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處了解到,雖然現目前鄭某某名下6套案涉房屋抵押已于2019年5月16日到期,但抵押權人一直沒有來解除抵押。針對具體案情,該負責人表示,由于金牛區執行局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不方便接受記者采訪。對于是否認可法院決定以及是否已繳納50萬元罰款,她表示暫不方便透露,“我們也想盡快結案,這對當事部門來講也有一個交代。”

  ■律師說法

  對查封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會對案件執行產生什么影響?該案件中,雷波縣房產管理所是否有責任?針對這些問題,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曾林剛律師以及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周江榮律師。

  ◆對已查封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會對案件執行產生什么影響?

  曾林剛律師: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抵押權人對拍賣、變賣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這勢必會影響四川某建筑公司債權的實現。而之所以在訴訟中進行財產保全、查封房屋,也是為了防止房屋所有權人惡意轉讓或抵押財產,從而影響財產保全申請人勝訴后權利的實現。

  ◆為何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采納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的“房產登記信息未共享”問題?

  曾林剛律師:根據雷波縣編制委員會(2015)14號文件,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全縣不動產登記工作,系對不動產登記業務的承繼,既然承繼該業務工作,理應進行交接且也應清晰了解登記情況。從另一個方面講,不動產登記涉及到公民的重大利益,怎么在登記錯誤時僅以“信息未共享”敷衍了之?且即便信息未共享,也是不動產登記中心與房產管理所內部存在的交接問題,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

  同時,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還違反了《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故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決定。

  ◆針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決定,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是否可以再次申請復議?

  曾林剛律師: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僅有一次復議救濟的機會,不能再次提起復議。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按照金牛區法院的處罰決定,盡快繳納罰款。

  ◆針對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到的“房產登記信息未共享”問題,該案中雷波縣房產管理所是否有責任?

  曾林剛律師:處罰決定針對的是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故雷波縣房產管理所不對該罰款承擔責任。如果雷波縣房產管理所沒有盡到交接的職責,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內部的行政處分。

  因抵押已成事實,并會影響四川某建筑公司的權利,四川某建筑公司可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撤銷對應的抵押協議并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類似司法懲罰案件多嗎?請舉例說明。

  周江榮律師:類似司法處罰案件近年來比較多,比如物業公司不配合法院查看涉案房屋或者阻撓法院進入小區查看涉案房屋,法院對其進行罰款。再比如,部分中介機構對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擅自撕毀法院封條,帶客戶看房,被處以罰款和司法拘留。

  ◆作為律師,你認為司法懲罰案件的作用是什么?

  周江榮律師:維護法律權威,促進案件執行。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