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四川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對鄭某某已被法院查封的6套房屋辦理了1500萬元的抵押登記。2020年4月22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對該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罰款50萬元的決定。
該不動產登記中心不服判決,向法院申請復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不動產登記中心的行為違反了“對查封的房屋不得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義務,已構成拒絕協助執行的情形,最終維持原判。
為法院查封房屋辦理抵押登記
不動產登記中心被罰50萬申請復議
鄭某某與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合同糾紛一案打官司多年,2016年8月11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牛區法院)向雷波縣房產管理所送達查封鄭某某名下6套房屋的協助執行文件,并要求在查封期間,房產管理所不得為房屋辦理抵押、轉讓等登記。
2019年6月21日,該案終審判決后,金牛區法院又對鄭某某名下房屋予以續查封時發現,其名下6套房屋已被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在2017年5月辦理了共計1500萬元的抵押登記。
查明后,2020年4月22日,金牛區法院對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罰款50萬元的處罰決定,并限于2020年5月9日前繳納。對于該處罰決定,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復議。該中心表示,在2016年10月15日以前,當地房產登記是由雷波縣房產管理所辦理的,這之前的房產檔案資料至今仍存放于房產管理所檔案室,并未移交不動產登記中心。由于房產登記信息未共享,因此導致了不動產登記中心對鄭某某已凍結房屋做了抵押登記。
同時該中心認為,在2017年5月17日前,金牛區法院并未向他們送達協助查封的文件,因此他們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并不知道鄭某某名下的6套房屋已被查封,他們所做的抵押登記行為并不違法,因此他們認為金牛區法院的處罰無事實依據,并請求撤銷該決定。
對查封的房屋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成都市中院認為金牛區法院作出的處罰正確
針對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復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金牛區法院確實于2016年8月1日向雷波縣房產管理所送達了相關協助執行文件,并要求在查封期間不得為鄭某某名下6套案涉房屋辦理抵押登記。
對于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所說出現這種問題是由于部門職能移交,信息未共享所導致,成都市中院查明:雷波縣確實于2015年10月11日發布文件稱:設立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全縣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也在復議申請中陳述,中心是于2016年10月15日才開始正式運行,之前的房產登記工作均由房產管理所辦理。
但是,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在正式運行之后,于2017年6月1日為鄭某某名下6套被查封的房屋出具了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時間至2019年5月16日止),并進行了1500萬元的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金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本案中,金牛區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查封案涉6套房屋后,要求在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記。
雖然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表示,他們于2016年10月15日才開始不動產登記業務,但卻于之后辦理了抵押登記,其行為已違反“對查封的房屋不得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予以罰款。
成都市中院認為:金牛區法院對雷波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的50萬元罰款的處罰正確,并維持了該處罰的決定,同時確立該決定一經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