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達成調解
兩年分期償還8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孫豐于今年5月13日組織了雙方當事人及其父母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女方高某帶來了兩三年來給姚某轉款的幾百頁轉款憑證,姚某同樣出示了款項往來銀行流水,法院固定了這些證據。
孫豐告訴紅星新聞:“其中有支付寶,也有微信轉賬,轉賬次數極多,大小金額不等。”起初,姚某父母以提醒過高某為由,不愿承認兒子的借款事實,調解現場氣氛一度緊張。
孫豐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鑒于本案有轉賬憑證,有出借、還款的微信、短信憑證,同時考慮到若開庭出判決,對雙方孩子今后生活可能會造成影響,通過釋法明理,雙方在現場達成了調解協議:姚某父母兩年內分8期向高某償還8萬元。
法官:
向未成年人借款
務必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征得對借款行為的追認
承辦法官孫豐表示,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除年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除此之外,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此案中,未成年人姚某向高某借款高達13萬余元,明顯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故高某只能向姚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認債權。孫豐表示,生活中如果與未成年人發生大額借款時,務必要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該未成年人借款的事實,并征得其對借款行為的追認,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