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時,女方頻頻借錢給男方;分手時,因男方借錢時系未成年人,女方只能向男方父母主張債權。

  近日,成都新都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案件:高某與姚某戀愛期間,姚某以各種理由向高某借款達13萬余元用于網絡賭博及生活消費。因借款時,姚某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故高某以姚某父母作為姚某的法定代理人為由,將3人告至法院,請求還款。

承辦法官孫豐(男)承辦法官孫豐(男)

  與未成年男友戀愛

  陸續被借十余萬元

  今年5月13日剛滿18周歲的姚某系成都某技校學生,2018年在校期間,他與大兩歲的師姐高某成為戀人關系。由于高某家境較好,戀人關系維系期間,姚某經常以看病、買東西為由,向高某借錢。

  當姚某欠款達2萬余元時,男方家長曾介入過一次,承諾分期歸還高某2萬余元,并告知高某不要再借錢給姚某,“若再借,以后都不會管了”。之后,高某去外地上學,在此期間,姚某依舊以各種理由向高某借款達10多萬元,后來高某才從他人口中得知,其中一部分錢被姚某用于網絡賭博。戀人關系由此變得危在旦夕,后來因還款問題,兩人撕破臉分手。

  因借款時,姚某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故高某與姚某父母就借款進行協商,但姚某父母僅認可此前2萬余元的借款。由于姚某無力償還借款,高某便以姚某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將姚某及姚某父母訴至新都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3人共同償還剩余借款1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