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車發生車禍 車主索賠31萬
法官調解:賠償原告2.4萬元后,車輛歸被告所有
日常生活中,多數人礙于朋友之間的交情將自己的汽車出借,可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雙方又因損失賠償問題產生糾紛,以致朋友反目。近日,渠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朋友間因出借車輛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成功化解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
借車接親遇車禍
2019年12月7日,被告陳某借用原告趙某所有的進口越野車用于婚禮接親。陳某在駕駛車輛時與停靠在路邊的車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乘車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陳某與停靠車輛及乘車受傷人員達成了賠償協議,但卻未將所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告知趙某。趙某在向陳某催要車輛時才得知自己的車輛受損的事實,陳某當即表示車輛還在修車廠維修,修車費由自己承擔,待修好后及時返還給趙某,趙某礙于朋友關系默認了陳某的提議。
好友反目打官司
不料,2個月后,趙某了解到因陳某未支付修理費,車輛一直處于損毀狀態,便多次找到陳某要求其及時交費修車,但陳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諉,趙某無奈之下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賠償車輛損失費及因車輛受損導致其出行產生的交通費共計31萬元。
承辦法官審理查明,趙某的車輛系進口越野車,購買使用已有10多年,車輛在事故發生后受損嚴重,如果對受損的部件進行更換維修,由此產生的費用可能超過車輛現有的折舊價值。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支出,承辦法官認為原、被告原是很要好的朋友關系,案件有調解結案的基礎,便分別對雙方進行釋法說情和溝通交流,從多個角度進行了利弊分析,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陳某賠償趙某因車輛受損產生的損失共計2.4萬元,在款項付清后該車輛歸陳某所有,而趙某自愿放棄其它的訴訟請求。至此,一起因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終于得到圓滿解決。 楊惠法官提醒
朋友之間相互幫助出借財物是一種美德,但車輛作為重要的交通工具,在駕駛過程中可能會因不特定原因產生不同的風險,車主在借車給別人時應當謹慎,否則車輛實際使用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可能會牽連到自己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