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引爆手雷與民警同歸于盡
楊漢東販賣、制造毒品二審被判處死緩
2016年8月,被告人黃宗成、楊漢東共謀在高縣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販賣牟利。2016年10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蛟龍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在楊漢東租住的雙流區學府公寓內將楊漢東擋獲,后楊漢東砸碎啤酒瓶襲警后逃離現場。民警隨后在房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218.58克。
被告人楊漢東逃脫后,來到高縣找到被告人黃宗成繼續共同制造麻古用于販賣。2016年10月30日中午,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發現德安小區車庫內楊漢東、黃宗成分別駕駛的兩輛雪佛蘭轎車系套牌車后,前往黃宗成租住房檢查。黃宗成、楊漢東聞訊后相繼從廁所翻出窗外逃脫。后民警在該住房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925.58克。
2016年11月1日20時許,高縣公安局民警根據線索,在慶符鎮錦繡名都小區一租住房內將楊漢東、黃宗成抓獲。在抓捕過程中,楊漢東暴力抗拒抓捕,企圖引爆隨身攜帶的手雷與抓捕人員同歸于盡,被抓捕人員及時制止。經鑒定,楊漢東持有的手雷為MarkⅡ型手雷,內部裝填有55g高能炸藥,具有殺傷性,其爆炸威力約69gTNT當量。公安民警在該租住房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509.6克。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漢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宗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訴。
2019年8月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漢東販賣、制造毒品的罪行極其嚴重,鑒于其歸案后坦白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對被告人楊漢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限制減刑;維持黃宗成的定罪量刑。
2020年6月24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發布這起典型案例時表示,被告人楊漢東在兩次抓捕過程中均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尤其在第二次抓捕過程中更是企圖引爆手雷與辦案民警同歸于盡,具有武裝掩護制毒的犯罪情節,動機極其卑劣,經過審理,二審法院對被告人楊漢東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對其限制減刑,體現了刑法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達到了依法嚴厲懲治毒品犯罪的目的。
(四川法治報記者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