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審
獲刑13年6個月 當庭表示不上訴
庭審中,從檢察機關出具的證據顯示,謝雄出生于1989年,2012年底,作為退役軍人按照政策安置到資陽市關基辦工作,身份是事業工勤人員。
庭審中,經調查,資陽市關心下一代基金會辦公室為共青團資陽市委管理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管理關基會的資金收支、項目運行等。謝雄轉業安置到關基辦工作,擔任出納,從事公務,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公共財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認為,謝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公共財物共計4699816.88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根據本案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當庭宣判。
被告人謝雄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限謝雄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資陽市關心下一代基金會退賠人民幣4699816.88元,含已扣押在案的61999元。
宣判后,謝雄自愿認罪、認罰,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