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
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
逸凡公司索賠百萬元
何文生,逸凡公司負責人,是一名福建商人。早在2003年,何文生就來到了樂山,從事貿易生意。2008年,他萌生出了將樂山農副土特產品包裝成旅游產品的想法,與另一名福建老鄉(xiāng)組建成立了逸凡農產品開發(fā)公司。
![何文生展示商標注冊證](http://n.sinaimg.cn/sc/crawl/109/w550h359/20200628/10e5-ivrxcex0138421.jpg)
“農產品本身很平凡,我們希望超越平凡,把文化融入進去,將其變成不平凡的東西,將‘逸凡’這個品牌打造成游客認識樂山的又一張名片。”何文生信心滿滿,經過研發(fā),逸凡公司首先推出了一款代表峨眉山地域特色的旅游產品。
“峨眉山物華天寶,氣候溫潤適宜,野生植物茂盛,其中最為珍貴、最具特色、最受人喜愛的首推靈芝、龍須筍和雪魔芋了。”何文生便將這三樣特色產品組合起來,打造出了“峨眉山三寶”這一品牌產品。
首戰(zhàn)告捷的何文生再接再厲,又先后推出了“樂山五絕”“郭家山貨”“彝寨三寶”等系列產品。“因為峨眉山是縣級地名,不能注冊,所以我們2013年注冊了‘峨眉三寳’這個商標,用的是郭沫若的字體。”何文生介紹說,之后又陸續(xù)注冊了其他幾樣產品的商標。
結合樂山本土文化,逸凡公司對當地農副土特產品進行策劃包裝。“峨眉三寳”包含峨眉山靈芝茶、雪魔芋、龍須筍;“樂山五絕”組合了哈哥兔肉、米花糖、黑鮑茸、峨邊夢筍、干巴牛肉;“郭家山貨”則有天麻、白果、靈芝、首烏、峨參、山藥等。
“我們發(fā)現冰雪魔芋公司和清音食品公司銷售的產品名為峨眉三寶,曾口頭通知他們停止銷售,但他們不但沒有停止使用,反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我們的注冊商標。”何文生說,他們的申請被駁回后,仍然對外銷售名為峨眉三寶的產品,且銷售面廣。
于是,逸凡公司將對方告到了法院。何文生認為,冰雪魔芋公司明知峨眉三寶是逸凡公司的注冊商標,且未經逸凡公司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銷售雪魔芋、天麻和珍筍,該行為不僅侵犯逸凡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系惡意銷售,要求對方賠償100萬元。
判決
法院確認“在先使用”
在原使用范圍內使用不侵權
今年3月,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審理查明,冰雪魔芋公司在其銷售的魔芋、珍筍、天麻禮品套盒上使用的“峨眉三寶”商標,與案涉注冊商標“峨眉三寳”在字體和“寶”字上盡管有所差別,但“寳”為“寶”的繁體,兩者文字讀音、含義相同,且冰雪魔芋公司銷售的珍筍與案涉注冊商標在腌制蔬菜、腌制塊菌、干菜筍部分屬相同商品,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故應當認定冰雪魔芋公司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與商標注冊人近似的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那么,冰雪魔芋公司使用“峨眉三寶”商標是否構成在先使用?
![2006年銷售“峨眉三寶”禮盒的發(fā)票](http://n.sinaimg.cn/sc/crawl/100/w550h350/20200628/abb4-ivrxcex0138502.jpg)
法院審理查明,冰雪魔芋公司系2006年開始使用“峨眉三寶”商標,而案涉注冊商標“峨眉三寳”的申請時間為2013年。雖然逸凡公司當庭陳述其從2003年開始使用案涉商標,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其從2010年12月25日開始銷售“峨眉山三寶”禮品套盒,并非案涉注冊商標“峨眉三寳”,故冰雪魔芋公司使用“峨眉三寶”商標的時間在逸凡公司使用并申請案涉注冊商標之前。
此外,冰雪魔芋公司從2006年使用“峨眉三寶”商標至2013年逸凡公司申請注冊案涉商標期間,已在樂山市及周邊地區(qū)持續(xù)使用“峨眉三寶”商標長達七年,客戶群體包括超市、銀行、游客等,且在魔芋生態(tài)園酒店展示廳內對該商品進行了展示推廣。
綜合冰雪魔芋公司使用“峨眉三寶”的持續(xù)時間、地域、銷量、公眾知曉度等因素,法院認定冰雪魔芋公司在案涉商標核準注冊前使用“峨眉三寶”已具有一定影響,該公司使用“峨眉三寶”商標的行為符合關于“在先使用”的規(guī)定,其享有在先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