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6月28日凌晨5時40分,一起車輛墜河交通事故打破了街道原本的寧靜。
都江堰市公安局接到市民報警稱,聚源鎮繞苑路與羊子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越野車墜入走馬河。
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赴現場。現場2名男子已自救上岸,另外同乘3名人員失聯。
晚上10時許,封面新聞記者從都江堰市公安局獲悉,經公安機關初步調查,這一事件為一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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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等人與易某某等人因口角引發打斗,后雙方駕車追逐至都江堰市聚源鎮繞苑路與羊子路交叉路口時發生碰撞,造成何某某等人乘坐的越野車墜河。
目前,墜河車輛已打撈上岸,兩名自救上岸的男子正在接受警方調查,對何某某等車內另外三名男子的搜救工作正在進行中,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
律師說法/
“這起刑事案件涉及的因素比較多,要按照不同的情況來具體分析。”針對此事,律師稅浴洋表示,造成越野車最終墜入河中的原因,是劃分責任的核心。
“比如駕駛員是否存在醉駕、酒駕等行為,或者是雙方在此前發生爭吵和打架后,是否存在故意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超速駕駛等行為,或者是在駕駛過程中是否存在碰撞。”稅浴洋認為,若存在以上的情況,則駕駛員有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若是雙方在爭吵后,駕駛員處于正常駕駛狀態,不慎墜入河中,則駕駛員應該為自己和同乘人員的安全負責。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滿足對不特定多數人群造成危害。”此外,事發地是屬于車流量較大的城市道路還是人煙稀少的道路同樣也會影響是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上存在著法條競合的關系,后者是一種兜底性的設定,當行為人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時,為了避免放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3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