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
另一司機以“兩車未接觸、死因不確定”為由拒賠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事故發生后,三臺縣交警部門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所對兩輛摩托車進行了轉向系、行車制動系和摩托車及駕駛員是否有接觸進行了鑒定。2019年9月23日,出具了《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羊大爺所駕駛摩托車轉向系轉向限位裝置陳舊性損壞;未發現兩輛摩托車有發生碰撞接觸的痕跡;且在現有條件下,無法判斷鄧女士所駕駛的摩托車與羊大爺駕駛摩托車的駕乘人員有接觸。
隨后,三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四川某司法鑒定中心對何大娘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后因羊大爺等人不同意對何大娘尸體進行解剖,不能明確何大娘的死亡原因。2019年11月19日,三臺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事故成因,無法查明鄧女士駕駛的摩托車與羊大爺駕駛的摩托車及駕乘人員有接觸,無法查明何大娘的死亡原因為由,告知當事人可以就人身損害賠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20年3月25日,雙方因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羊大爺及其子女將鄧女士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3萬余元。庭審中,鄧女士辯稱,當時行使在往觀橋方向的公路右邊,前面有輛二輪摩托車與她同向在前面行使,距離大約1米遠,前面那輛二輪摩托車急左轉,接著又急剎車,她也進行急剎車,然后自己的車倒地了,而前面的摩托車在往左前行使,駛出了道路。而且她也和救護車一同去了衛生院,墊付了醫療費,證明自己履行了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和報警義務。
同時,鄧女士稱,已有鑒定意見證實她與羊大爺駕駛的摩托車及人員無接觸,何大娘受傷治療后轉回家休養死亡,其死因不能確定是因傷還是因病;羊大爺駕駛摩托車駛出道路墜落應該是自身原因造成。而且,羊大爺駕駛的摩托車的轉向限位裝置損壞,羊大爺既無駕駛證,還搭乘自身有較嚴重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的何大娘。因此,她駕駛摩托車的行為與事發地段羊大爺駕駛的摩托車駛出道路墜落公路外無因果關系,與何大娘墜落受傷及治療好轉回家休養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判決:
“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條件,她擔責40%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三臺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
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即“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并對此具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交通事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根據生活經驗可知,二輪摩托車本身的穩定性差,在行駛過程中受外力作用,或者駕駛人突遇危險造成心理緊張,均可能造成駕駛人對車輛失控的情形。
不過,法院認為,羊大爺所騎摩托車駛出公路外與鄧女士所騎摩托車倒地,系發生在同一時間、相同地段,應當認定兩者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均具有因果關系,且雙方均具有過錯。鄧女士和羊大爺均未取得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系雙方的共同過錯行為;羊大爺對事故發生還存在的過錯表現為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且事發時已年滿68周歲,屬于不能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年齡,其存在忽視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羊大爺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左轉彎前,未注意觀察后方來車,未避讓直行車先行。鄧女士還存在的過錯表現為:同向行使過程中,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觀察前車行使情況。
法院經過審理,對受害人何大娘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經濟損失認定金額為39390.91元,判決羊大爺承擔60%,鄧女士承擔40%,即15756.36元,并由鄧女士向羊大爺及其家屬給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杜筱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