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為其效力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起,謝江等人合伙在成都市經營茶樓并組織賭博,先后網羅宋永剛、付仕江、王勇、謝賢春、張明貴等人到茶樓幫忙,形成了其勢力的“原始雛形”。

  2002年2月,張某某等人以在謝江之父經營的汽車廠購買的農用車出現質量問題為由,十余人到該廠談判退車未果,謝江得知后安排多人持槍、菜刀和鋼管棍棒前往毆打對方,致張某某一方多人被打后跪地求饒方才罷休。

  經此事件后,謝江陸續招攬、網羅、糾集親屬謝嚴政、黃浩亮、胡海濤,刑滿釋放人員王維勇,社會閑散人員彭錦陶,及蘇星軍、王燕軍、王振齊、肖磊、付磊、宋露波、蘇強、付宇、李智等人加入組織,為其開設賭場提供服務,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步形成。該組織成員人數眾多,結構較為穩定,有明確的層級分工,謝江是“老大”,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張明貴、黃浩亮、王燕軍是“部門負責人”,直接聽命于謝江并進行日常管理。

  為“規范管理”,謝江組織成員集中就餐、集體旅游、發放工資、節日派發紅包、收賬提成,拉攏、控制組織成員,并開除、疏遠違反組織紀律的成員,制定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以樹立其組織者、領導者權威。

  開設賭場瘋狂斂財

  2002年至2010年,謝江等人先后在多個茶樓、別墅等處從事網絡賭球活動,安排專人負責管賬,資金結算、收賬,接單、下注和轉賬。

  為了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2010年至2018年,謝江等人把“重點目標”放在民營企業主身上,先后在中國澳門和新加坡等賭博場所以開設賬戶、參股經營、成立“拖星公司”等手段,欺騙、利誘、游說三十余名民營企業主等人參賭,境外賭博,境內結算,賭資共計15億余元,并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方式催收賭債。

  謝江等人催逼巨額賭債的行為,嚴重影響民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滋擾了部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致使部分企業經營困難,甚至關閉。牟某輸了3個億,公司大筆資金被轉走還賭債,對公司發展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2016年左右,他還欠謝江三千多萬,被逼拿房產來抵債。張某某總共輸了6個多億,導致公司資金流失,經營上遇到很大困難。黃某某賭博輸了2000萬,公司基本無法運營,后用地抵債,2013年公司關閉。

  謝江用違法犯罪所得接待拉攏賭客、豢養組織成員、購買作案工具、支付平事費用、按照收取賭資提成給收債人員,支撐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促進該組織的發展壯大。

  拉攏公職人員當保護傘

  為不斷增強“實力”,以謝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2年開始,先后在多地組織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他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違法行為;為收取賭債,以威脅、糾纏、滋擾、“談判”“協商”等方式,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使多名群眾、民營企業主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后不敢控告、舉報。

  2009年夏的一天,謝江等人將鄭某某從家中強制帶出,在對其用棍棒、電擊棍進行毆打后,將其右耳割掉部分,鄭某某懼怕被報復,案發前一直未敢報警;2012年10月,黃某某因欠謝江2000萬港幣賭債被非法拘禁,隨后外出躲避,謝江安排蘇星軍帶人強制在其家中吃住滯留兩天并威脅其父母,黃某某被迫用其弟土地折價抵債……

  同時,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拉攏、腐蝕公務人員,利用公務人員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犯罪行為。

  李某某是某單位公務人員,為了與他打好關系,謝江先后送給他一輛奧迪Q5和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張某某是某地邊防工作人員,為感謝他幫忙查邊控信息等,謝江通過送禮等方式進行拉攏…… 李某某現已被移送審理,即將宣判。

  眉山中院經審理認為,謝江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并腐蝕、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尋求庇護,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余被告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組織犯有開設賭場、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遂依照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6月1日—5日,眉山中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鐘成 古笑言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