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板經營“皮包公司”

  幾十萬元的大單,說簽就簽,魯某究竟是何方神圣?實際上,在喻某和任某眼中有人脈、有資源、熱心腸的大老板魯某,經營的是一家“皮包公司”,除了魯某以外沒有其他員工,也沒有運輸車輛,公司注冊地址也是假的。

  而魯某提到的相關運輸項目只在海上,不涉及公路運輸業務,且目前還在工程設計階段,暫時還沒有進行對外招投標,某(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四川某石油設備有限公司、某海洋油氣裝備(江蘇)有限公司均未與其簽訂該項目合作的相關合同或協議。

  合同簽訂兩個多月后,喻某經多方求證發現被騙,多次向魯某催要退款,但其拒不歸還,于是喻某選擇了報警。

  2017年9月4日,魯某投案。經查,魯某在騙取喻某、任某的車輛租賃費用后,均用于歸還欠款和個人消費。

  實施合同詐騙獲刑10年

  近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審理了該起合同詐騙案件。

  庭審中,魯某的辯護人辯稱,魯某提到的液化天然氣項目是真實存在的,魯某只是捕捉到了一點商業信息,框架協議的雙方都是為了搶占先機,且魯某一直在歸還相應的款項。其辯護人認為,本案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系經濟糾紛,不能因為合同履行不能的經濟糾紛而啟動刑事程序追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魯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詐騙他人財物在案發后已部分歸還(歸還15萬元),酌情從輕處罰。魯某主動投案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本應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認定,但其后來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中,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且供述前后矛盾,亦使之失去了本應享有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刑罰利益。

  最終,魯某因實施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0萬元,法院責令其退賠兩家受害企業損失共計107萬余元。

  ◎法官說法

  正確區分經濟糾紛與合同詐騙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魯某在與兩家受害企業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過程中,是否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以及魯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案涉款項的目的。

  魯某在公安機關的第一次供述中對相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承認在與兩家受害企業簽訂案涉框架協議過程中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使兩家公司陷入錯誤認識。而案涉框架協議是否系雙方協商的結果及該商業信息是否真實存在,不影響對魯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認定。此外,魯某騙取車輛租賃費用后,主要為歸還欠款或用于消費,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夠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綜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簽訂合同時要謹慎,要正確區分經濟糾紛與合同詐騙,從而及時采取正確的措施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