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成都7月16日電 在生活和工作中,人們已經越來越離不開手機,為圖方便,很多人會在相冊、備忘錄中留下個人信息,以備不時之需。近日,四川省武勝縣烈面鎮一男子撿得一部手機,本可以選擇拾金不昧還給失主,卻因為一時貪心,試出密碼轉走里面財物,親手將自己送進了看守所。
6月29日晚,武勝縣烈面鎮居民尹某在場鎮散步的途中撿得一部手機,他的第一反應并不是尋找失主,而是揣著手機悄悄帶回家中。到家后,尹某拿出撿來的手機,發現沒有密碼,可以直接瀏覽手機桌面。尹某心想:“自己手機有點年份了,這個手機還比較新,留下自己用正好”。于是他打開了該手機的微信,打算登陸自己的微信。
在打開微信后,手機內微信錢包的5000多元錢,讓他看“紅”了眼。隨后,他多次嘗試破解支付密碼,最終通過相冊內的一張身份證將手機支付密碼試出。6月29日至7月2日期間,尹某先后四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盜竊被害人王某手機微信錢包現金共計5563.63元。
7月2日被害人王某到烈面派出所報案,稱有人用其遺失的手機將微信錢包現金轉走。烈面派出所立即對該案立案偵查。同日,民警經過偵查,將犯罪嫌疑人尹某抓獲歸案。
尹某平到案后,對盜竊王某微信錢包現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審訊期間,尹某平一個勁的搖頭嘆氣,后悔不已的說道:“都是自己貪心惹的禍,我愿意接受處罰。”
據武勝縣公安局烈面派出所代警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余某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涉嫌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尹某已被武勝縣公安局依法移送審查起訴,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王洪江 陳力 劉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