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主管部門違反法定程序
撤銷頒發的《娛樂經營許可證》
今年4月,普格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小區業主委員會訴稱,被告寧南縣文廣旅局明知魅力金座歌城和好聲音歌城在其住宅小區無證經營歌城期間,噪音嚴重影響小區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引發多次上訪,被告未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歌城選址進行核查,也未啟動聽證程序就向歌城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該行政許可行為違反《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判決撤銷被告向歌城頒發的《娛樂經營許可證》。
寧南縣文廣旅局辯稱,“我局是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歌城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實際核實后頒發的許可證,在頒證過程中我局盡到了審慎合理的審查義務,程序上我局履行了告知義務,不管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原告請求撤銷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而兩家歌城稱,在寧南縣休閑運動廣場開設歌城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經營許可證是依法取得的,經營過程中也是合法經營,原告要求對其取得的許可證予以撤銷是不合法的,應予以駁回。
經法院審理認為,小區居民認為文化主管行政部門準許第三人設立娛樂場所(歌城),侵犯其相鄰權而提起行政訴訟,原告系行政機關準許設立娛樂場所小區內居住的居民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本案適格的原告。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的規定,被告具備本案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依職權行使頒發許可證的行政行為,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法院認為,歌城將經營場所設立在商住一體的樓房內,屬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及《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內”所禁止設立娛樂場所的情形。
法院表示,被告對作出許可的魅力金座歌城、好聲音歌城設立場所進行行政指導和設立場所實地核查后,認為歌城設立的樓層屬于商業用房,并且該棟樓房也不完全屬于居民住宅樓,該申請設立娛樂場所的地點符合許可條件,并向第三人頒發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屬對許可的娛樂場所設立地點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進行審慎合理的審查導致認定錯誤,違法進行許可的行政行為。
法院還認為,被告作出許可的娛樂場所設立在原告小區,并且與居民住宅在同一棟樓房內,該娛樂場所的設立直接涉及該小區居民的生產、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被告應在作出行政許可前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和聽證程序。被告僅提交設立娛樂場所公示存檔頁和張貼的照片,不足以證實被告在行政許可前履行了告知義務。
“綜上,被告寧南縣文廣旅局作出被訴行政許可行為過程中,對娛樂場所設立的地點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未進行審慎合理的審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撤銷。”近日,普格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依法撤銷被告寧南縣文廣旅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魅力金座歌、好聲音歌城頒發的《娛樂經營許可證》。
紅星新聞記者采訪獲悉,一審后,寧南縣文廣旅局不服判決,已向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在二審審理階段。截止到7月16日晚,兩家歌城仍在正常營業。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