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遭了遭了,吊車挨到高壓線,羅師傅被電到了。”2018年,成都崇州一輛吊車冒雨作業,不料吊車車臂與高壓線接觸,負責裝貨的工人羅師傅觸電,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這個過程中,吊車司機陳某以及介紹買賣木材的中間人雷某某,明知附近有高壓線,仍然規章作業致人觸電身亡,兩人分別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高壓線下違規作業  工人觸電身亡

  雷某某平時以幫人介紹買賣木材為生。2018年6月22日,楊某某等兩人聯系上雷某某,讓他幫忙買紅葉石楠并負責裝上貨車后交付。很快,雷某某在白鶴村看好了樹,并談好價格。

  2018年6月25日16時許,雷某某和其雇傭操作吊車的司機陳某到達崇州市觀勝鎮白鶴村村委會對面,準備在此將紅葉石楠裝上貨車。

  雷雇請了4個工人負責裝樹木和套繩子。楊某某認為,雷某某雇請的工人裝車不專業,另外叫來兩人裝樹木,其中一人便是被害人羅某。

  當日傍晚開始下雨,18時30分許,陳某操作吊車與兩人開始相互協作,將紅葉石楠裝上貨車。19時許,吊車車臂與高壓線接觸,此時羅某正接觸吊車吊鉤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支付部分賠償款,取得羅某家屬諒解。

  一審吊車司機獲刑  買賣中間人無罪

  崇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在高壓線下危險距離內進行吊裝作業,導致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侵犯了生產、作業安全,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被告人陳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該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被告人雷某某是否構成犯罪?法院審理認為,雷某某雇請陳某吊裝樹木,陳某具備相關作業資質,能夠獨立進行吊車操作,并就完成的勞動成果對雷某某負責。雷既不是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也非特定行業中負有指揮管理責任的人員,不符合該罪名主體,且在該作業事故中,雷既不具有操作的直接過失,也不具有管理和監督過失,其行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檢察院提起抗訴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崇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雷某某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成都市中院提起抗訴。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雖然雷某某系本次樹木買賣活動的組織者,陳某操作吊車致人死亡的后果發生于吊裝環節,但本次樹木買賣活動和參與人員系雷臨時組織,雷基于信賴原則將其中的樹木吊裝環節交由本身具備相關作業資質,能夠獨立進行吊車操作的陳某完成,陳某就該吊裝環節的作業結果對雷負責,故雷對于陳某操作吊車的過程并不具有指揮、管理、監督責任。

  其次,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在陳某操作吊車的過程中,雷某某在場進行了指揮,系現場指揮作業者,綜上,原審被告人雷某某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身份,其行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成都市中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