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財產申報:70萬房買成30萬?
法庭上進行虛假陳述,被告被罰5000元
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法財產進行申報過程中,被告進行虛假陳述,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懲戒,罰款5000元。
據悉,在6月23日第一次庭審中,被告楊某某的代理人稱,其在婚內購買的位于成都高新區永豐路24號附1號房屋的價格為30萬元,款項來源于出售其婚前購買的成都市溫江區一套房屋,出售價格為28萬元。庭審中,高新區法院向被告代理人明確告知,如果虛假陳述,將會受到司法懲戒,被告代理人仍確認了上述價格。在7月9日第二次庭審中,經高新區法院再次詢問,被告楊某某當庭承認高新區房屋的購買價格為70余萬元,出售溫江區房屋的價格為44萬元,該價格由法院結合相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認定。
高新區法院認為,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審中所做陳述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楊某某承擔。盡管被告楊某某購買、出售房屋的時間距今較久,但購房和賣房均為普通公民的重要事項,記憶可能存在模糊,但不可能出現如此巨大的記憶偏差。且相應購房價格系本案的關鍵事實之一,被告楊某某應當在開庭前反復回憶并予以確認。被告楊某某故意作虛假陳述,顯著增加了案件基本事實查清難度、拖延了訴訟進程、妨礙法院審理,違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尤其在法院明確告知虛假陳述的相應法律責任后仍不如實陳述,情節較為惡劣。為嚴肅法庭紀律、規范當事人陳述的真實性、嚴謹性,故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懲戒。羅良華 孟瑩瑩 記者 劉冰玉◎法官說法本案體現的是,所有訴訟參與人都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特別是在訴訟過程中,應該按照事實如實向法院進行陳述,而不得采取隱瞞,故意虛構事實的方式阻擾庭審的正常進行,一旦被法院認定為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況,都可能會收到相應的處罰。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