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商家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蔡先生夫妻表示,其行為屬于正當維權,并不存在詆毀賣家商譽的行為,故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商家及其代理律師辯稱,本案的重點不在于商家對蔡先生夫妻是否存在欺詐,而是在于,蔡先生夫妻的確對該商家存在詆毀侵權行為,且該行為通過多渠道擴散,時間從2019年6月29日延續至今,該行為不僅嚴重詆毀商家名譽,還給其帶來了經營損失。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蔡先生夫妻的行為均屬正當維權行為,該商家要求二人承擔名譽侵權責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商家的訴訟請求。對于這樣的結果,該商家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言論未惡意歪曲事實 不構成名譽侵權

  承辦該案的姜波法官介紹,本案中,首先,蔡先生夫妻向相關部門舉報并向電視臺提供線索接受采訪報道的行為,屬于正當的維權行為,不屬于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其次,蔡先生夫妻在微信朋友圈、好友群中雖發表了一些言論,但其發表的言論系對商家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的批評、評論,該言論沒有過激和侮辱性語言,二人并未通過惡意歪曲事實以達到誹謗或詆毀該商家名譽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戴佳佳 法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