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羅人員壯大組織,一家三口齊上陣
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滿釋放后,通過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為確立其在眉山市東坡區尚義鎮的地位,先后組織被告人謝義文、陳光利、黃從平等人在東坡區尚義鎮大肆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東坡區尚義鎮造成嚴重影響,也因此被稱為“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組織成員謝義文、劉國友、魏東、曾旭鋒、鄒齊、李強、童岡等人在東坡區某賓館實施尋釁滋事毆打他人,以此為標志,逐步形成以李春元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春元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指揮、領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要求組織成員對其忠誠、服從,長期通過組織聚會,喝酒娛樂、送錢送物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向參與工程管理和實體經營的組織成員按入股分紅、發放報酬,為組織成員提供住房、零花錢、車輛。
謝義文、黃從平、劉國友以及李春元之妻姚麗英等4人為該組織骨干成員。李春元之子李東枰等3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余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為獲取非法利益等目的,聚攏在李春元的身邊,接受該組織的安排、指揮,多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李春元除了網羅社會閑散人員擴充勢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齊上陣。其妻子姚麗英負責管賬,其兒子李東枰充當打手,其侄子李偉、董航參與軟暴力,他們信奉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覺得自己人信得過、靠得住,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
腐蝕拉攏基層干部,內外勾結損害國家利益
以李春元為首的黑勢力組織形成規模后,開始尋找靠山,不斷將黑手伸向基層政權,將基層干部“拉下水”。
為違法開采眉山市東坡區尚義鎮熊公村三組78畝土地下的砂石,李春元向時任熊公村村支書即本案被告人戢利行賄10萬元。為獲得眉山市東坡區尚義鎮同心園、七里源、西堰居安置小區物管業務,分別向全意村支部書記即本案被告人李志偉在內等14名公職人員行賄共計23萬元。
其中,李春元與尚義鎮全意村支部書記即被告人李志偉結為異姓兄弟,李志偉長期為李春元奔走,對其余近20名基層村組干部進行腐蝕、拉攏,部分村組干部迫于李春元組織的“威名”,在李春元等人行賄時甚至不敢當場拒絕,次日才敢退回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