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唐薇 記者 劉春華)7月29日,眉山市東坡區法院對被告人李春元、李東枰等2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騙取貸款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首犯李春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其余24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九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判處罰金。

  法院審理認定,李春元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在尚義鎮及周邊地區腐蝕、毆打、拉攏基層村組干部,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尚義鎮及周邊地區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惡劣影響,形成以李春元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法院根據采信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在犯罪組織中的作用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已于6月22日至6月24日在東坡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次宣判亦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干部旁聽,部分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