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賬” 非法高利放貸

  2013年,被告人高榮、楊勇、許長松、昝學文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單獨或合股非法高利放貸。2014年初,四人商議決定建立公賬,邀約被告人郭軍、侯波等人專業收賬,用按月向公賬交的錢支付工資。后被告人李超、何庭如、謝興旺等人先后加入公賬,逐漸形成以被告人高榮、楊勇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許長松、昝學文、郭軍為重要成員,李超、謝興旺、侯波、陳至力、楊偉、何珂、楊波為組織成員共12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6年,被告人何庭如糾集被告人向友寶、董明佳、劉志財、劉金龍、侯小軍等人一起成立公賬,合伙非法高利放貸,形成以被告人何庭如為糾集者,被告人向友寶、董明佳、劉志財、劉金龍、侯小軍為其他成員共6人的惡勢力。

  暴力手段非法討債,終食“苦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榮、楊勇、何庭如等19名被告人為獲取高利放貸的非法利益,以暴力或者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在縣城及周邊區域共同多次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公訴機關、被告人的辯解意見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據經庭審質證的合法證據和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