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張庭銘)8月2日,記者從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7月30日,南充市營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公開宣判,被告人羅某某、王某某被依法判處刑罰。
被告人羅某某、王某某系同鄉,十余年來,二人關系密切。2017年4月-10月,羅某某任某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期間,伙同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插手、過問李某、馬某、何某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七次共計收受賄賂38萬元,羅某某實得36萬元,王某某實得2萬元。2017年4月,王某某在幫助羅某某收受賄賂時,隱瞞數額,個人收取5萬元。
2017年7月-10月,被告人王某某透露其和羅某某在檢察院有關系,以可以幫忙活動為由,向馬某某索賄17萬元。
營山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其行為侵犯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廉潔制度,構成受賄罪,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羅某某受賄過程中,幫助犯罪,二人構成受賄罪共犯,羅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從犯。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他人職務或原職權上的便利條件和影響力,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的財物數額較大,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營山縣法院綜合被告人羅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羅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羅某某、王某某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