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火災引發的保險糾紛
原告餐館是青神一家較有名氣的中餐館。2019年3月,一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多次給餐館老板推銷保險產品,表示“買了這個保險,放心當老板!”
考慮到經營風險,7月,老板花費3000元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險保單,保險期從2019年7月19日0時起,至2020年7月18日24時止,保險范圍為場所責任、雇員責任、食品責任。
2019年12月7日上午,餐館廚師在熱油時不慎發生火災,廚房設備設施及裝修被大火燒毀。事故發生后,老板馬上聯系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次日,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查看,并告知老板,廚房的財產損失不在其承保范圍。保險公司人員沒有對損失定損便離去了。9日,保險公司向餐館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函》。
“當時業務員推薦的時候,說這個場所責任里面就包括了火災損失,怎么才交了錢兩個月,說不賠就不賠?”火災后,餐館老板重新裝修、購買設備餐具,花費9萬余元。老板將保險公司訴至青神縣法院,索賠保險金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