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關鍵條款成為案件焦點

  法庭上,雙方爭執不下。

  餐館老板表示,買保險時,在業務員操作下,他在手機上付款購買了該保單。發生火災后,多次與保險業務員聯系,對方才派人來看,還不定損直接就出具了拒賠通知書。當時正值元旦餐館高峰期,他便先自行裝修,并把裝修的清單發給了保險業務員。

  保險公司則表示,該份保單是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餐館老板當時買的保險中,關于場所責任一項,并沒有購買1000元的自身損失保險,而僅買了500元的第三方損害險。所以此次火災事故并不在承保范圍之類,沒有定損必要。

  第三方損害險,大意就是燒了別人才賠,燒到自己不賠。

  針對這個關鍵的第三方損害險,法庭著重進行了調查。而就這一關鍵保險條款,雙方拿出的保單又出現了差異。

  餐館老板購買的是電子保單,簽單后,保險公司交給他一份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和電子保單保險單號均是一樣的,但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是將場所責任描述為“附加火災和爆炸責任條款”,電子保單描述為“附加火災爆炸造成第三者損失”,除此外,兩份保單場所責任、雇員責任、食品責任內容均一致。

  老板堅稱按業務員介紹,自己買的保險包含了火災損失,購買時是電子保單,密密麻麻的字不可能逐條看清。

  而保險公司堅稱餐飲方未理解條款,此次火災造成的是餐館自身的損失,而他購買的僅是造成他人損失的保險,并不在承保范圍。紙質保單和電子保單內容雖略有不同,但保險法第65條對責任保險有專門的定義,即不允許有不同的理解,基于保險法對責任保險的定義,也就是保障的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