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雖采信被保險人證據 但駁回訴訟請求
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在該案中,餐館與保險公司爭執的保單對承保的場所責任保障“火災和爆炸”描述不一致,應采信有利于被保險人即餐館所持有的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
該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中場所責任保障描述“附加火災和爆炸責任條款”,該條文意簡單明確,沒有二種以上不同的解釋,對應的附加火災和爆炸責任條款明確約定“因火災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被保險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該約定是保險公司對餐館造成第三者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而不是對餐館自身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因此,餐館因火災造成自身財產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故對餐館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因火災造成自身財產損失9萬余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餐館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