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獲捕撈工具。  ↑警方查獲捕撈工具。

 

  據宜賓市翠屏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陳銳介紹,法律上的“非法捕撈”指的是違反“雙禁”相關規定:在禁漁期或禁漁區,使用被禁止的方式捕魚的行為,就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如果只違反一個“禁”,則必須捕撈的水產品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才構成該罪。

  目前,長江重點水域既處于禁漁期,也處在禁漁區,而電魚、地籠、圍網等捕撈方式都是被禁止的。

  7月2日,唐某歸案后,很快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宜賓翠屏警方針對長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的“全鏈條”打擊行動,也悄悄拉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