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裁定:

  駁回雙方上訴 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

  廣安中院一審判決后,林雪川和黎永蘭家屬均提出上訴。黎永蘭家屬認為,應認定林雪川的犯罪行為系故意殺人,應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

  林雪川一方則認為,廣安中院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系定性不當,林雪川無傷害黎永蘭的動機和行為,只有情感糾紛引發的推搡和一兩次拳打,林雪川的行為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應認定其有自首情節,認為無期徒刑的量刑過重。

  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院公布了該案的終審裁定書。裁定駁回了林雪川的上訴,維持了廣安中院對林雪川無期徒刑的量刑。

  四川省高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林雪川因瑣事與黎永蘭發生爭執,遂對黎永蘭拖拽并擊打其頭部致其傷重不治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對其依法處罰。

  對林雪川方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經查,其與黎永蘭發生爭執后,一路拖拽黎永蘭,其間又擊打黎永蘭頭部,致黎永蘭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原判認定林雪川犯故意傷害罪正確。

  林雪川提出其有自首情節。經查,本案的相關證人證言和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材料,證實林雪川于案發之初對黎永蘭的親屬稱黎永蘭的傷是自己摔倒造成的,公安機關接到黎永蘭親屬報案后,林雪川到公安機關后才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故不成立自首,只應認定其有坦白情節。

  一審綜合考量了林雪川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影響,法院認為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并無不當,故對林雪川方所提到的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不予采納。

  其次,針對黎永蘭家屬提出的應認定林雪川的犯罪行為系故意殺人,應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判決林雪川賠償交通食宿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385460元的上訴理由。

  經查,法院認為,黎永蘭家屬對林雪川犯罪行為的定性和量刑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范圍,因此不予審理。同時其提出的賠償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所提出的喪葬費、交通食宿費等訴求,符合法律規定,原廣安中院一審已依法判賠,所判項目及數額并無不當。

 四川省高院裁定書 四川省高院裁定書

  因此,最終四川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林雪川和黎永蘭家屬方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對林雪川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