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女方返還14萬余元借款

  涂女士辯稱,徐先生向自己轉賬的資金是贈與,信用卡刷卡消費也是用于共同生活。對此,法院認為,雙方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并無任何信息顯示錢是徐先生贈與給涂女士的,徐先生也沒有通過其他任何書面形式表示錢是贈與給涂女士的。故涂女士抗辯贈與的理由無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信用卡消費,2018年7月24日短信聊天記錄截圖載明,涂女士承認“我給你說過我每個月要還五六萬元”。法院據此認為,徐先生在了解涂女士已經欠債的情況下依舊辦理信用卡并交給涂女士使用,表明雙方均了解刷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于涂女士還債。同時,聊天記錄還載明,涂女士曾試圖從各種渠道貸款并且從多張信用卡套現的行為和數額已經超出了通常用于共同生活消費的標準。因此,涂女士辯稱刷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理由也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分析認為,涂女士通過支付寶向徐先生轉賬的金額認定為還款,金額為3萬元。同時,徐先生所有的信用卡共計還款1.5萬余元。因此,法院認定徐先生的信用卡系涂女士在使用消費,故信用卡還款也應當視為針對該類借款的償還。

  綜上,徐先生共計給涂女士借款并產生利息共計19萬余元,涂女士向徐先生還款4萬余元,故涂女士還應當向徐先生支付14萬余元。法院遂判決涂女士向徐先生返還借款14萬余元。

  ◎法官說法

  大筆資金往來 應事先商定錢款性質

  近年來,“分手后討還金錢”的案例屢屢見諸報端。其實,情侶在戀愛期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用于共同生活的費用,甚至會有一些大額的金錢往來。為了這些錢,曾經的戀人最終可能鬧上法庭。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雙方哪些金錢花費可以獲得支持,哪些金錢往來不獲得支持,都是需要有相關證據作支撐。

  法官還特別建議,在戀愛期間,雙方如果涉及大筆金錢往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往來、手機轉賬等,甚至像本案中當事人一方把以本人名義辦理的信用卡拿給對方使用,請事先商定錢款性質,并以合法形式予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