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男友信用卡周轉算贈與還是借貸?
法院:無依據證明是贈與 女方應如數返還
武侯法 本報全媒體記者 陳博
戀愛期間,涂女士數次讓男友徐先生辦信用卡套現幫自己周轉資金。兩人分手后,徐先生要求涂女士返還所有借貸的金錢,涂女士卻不愿意,徐先生便將其告上了法庭。
近日,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法庭上,涂女士稱這些款項是贈與,且所有的資金均用于共同生活開支。雖然雙方沒有明確建立借款關系,但法庭從聊天記錄和資金流轉記錄中獲得重要信息,并作出了判決。
審理聊天和轉賬記錄成認定關鍵
法庭經對雙方相關資金流動情況調查得知,徐先生開通了多家銀行的信用卡,均交給涂女士使用,甚至有些還開通了網上貸款平臺的借貸項目。
經核實,徐先生信用卡消費金額為9萬余元,利息為1.8萬余元,共計10萬余元;網絡貸款金額為5萬余元,利息等相關費用為1.3萬余元,共計6.8萬余元。徐先生通過支付寶向涂女士轉賬7萬元,包括網絡貸款金額5萬余元,涂女士通過支付寶向徐先生轉賬3萬余元。徐先生主張的借款方式有三種:一是涂女士刷徐先生所有的信用卡,二是徐先生幫涂女士在貸款平臺借款,三是徐先生通過支付寶向涂女士轉賬。基于此,法院分別予以分析并作出認定。
首先是信用卡。法庭從雙方聊天記錄得知,涂女士提出徐先生辦信用卡幫自己周轉,徐先生同意卻對如何還款表現擔憂時,涂女士說:“自己還。”徐先生辦好卡后,告知了涂女士密碼。在后期雙方發生爭執時,涂女士稱“我正是用錢的時候,你不能停我信用卡”。由此表述可見,涂女士認為信用卡是自己的,用途也是幫助自己的資金周轉,故法庭認為,通過信用卡消費的錢是涂女士向徐先生借的錢,包括利息、手續費等也應當由涂女士償還。
其次是在網絡貸款平臺的貸款。法庭根據聊天記錄可得知,徐先生貸款后,直接將錢轉賬給了涂女士,故法庭認為是涂女士向徐先生借的錢。
最后是頻繁的支付寶資金轉賬往來。法庭從雙方轉賬的時間來看,部分轉賬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即徐先生將錢轉給涂女士后,涂女士在一兩天之內就轉回給了徐先生。在雙方未對轉賬款項的性質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情況下,法庭認為應當認定為是基于借款而產生的轉賬往來。從轉賬金額看,徐先生轉賬的金額大于涂女士轉賬的金額,那么徐先生支付給涂女士的就是借款,而涂女士支付給徐先生的就是返還的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