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觀點

  微信號買賣涉詐騙 原號主應負連帶責任

  《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對微信號買賣的約束有限,而在更高的法律層面,則存在監管空白。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學研究所副教授朱巍曾

  微信平臺應該建立黑名單,限制頻繁買賣微信號的人使用微信。

  ·四川觀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彭歐健

  如果原號主未盡到運營主體變更的告知義務,粉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對原號主的信任,被新的號主所騙,原號主對于粉絲的損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希望能夠在法律法規層面進一步明確微信號主的責任和義務。

  ·省公安廳刑偵局反詐中心民警魏玉云

  在法律法規層面,應該建立對微信號主、號商的追責機制。如果有人利用買來的微信號實施詐騙行為,那么原號主即使不承擔刑事責任,也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對被害人進行一定賠償。

  ·四川瑞利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海濤

  從微信號注冊時就開始進行實名制管理,一旦微信號進入使用階段,再要求進行實名制認證,難度就很大。

  騰訊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微信利用多種技術手段,建立了系統的反欺詐防護體系,采取多種提醒方式。

  “微信安全中心”“微信110”公眾號,會更新推送對各種詐騙手法的防御建議,而對于違反規范的微信個人帳號,一經發現,騰訊將根據情節進行刪除或屏蔽違規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號的處理,并有權公告處理結果。

  網上交易有風險

  真假信息細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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