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進展>>>

  酒店方致歉并退還相關服務費

  截至發稿前,據酒店方和鄧先生透露,酒店方和鄧先生經過協商已經解決了問題。一方面,酒店方向鄧先生致歉;另一方面,酒店方向鄧先生退還了相關的服務費用。

  律師說法>>>

  酒店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放認為,消費者在餐館消費,所支付的款項應有清楚的類目和所對應的金額。收費是否合理主要是看:首先,事先有無說明、有無明碼標價。其次,是否超出了常人所理解的合理范圍。在此案例中,開瓶費或酒杯費用就達到200元,這可能超出合理范圍。

  北京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同樣認為:“開瓶費”和“紅酒杯使用費”這兩項,首先要看店方是否有明確告知有這幾項費用及收費的標準,并且,需要得到消費者同意并認可。

  他認為:“開瓶費”或者“紅酒杯使用費”在消費清單上寫的信息應當與消費者實際消費的一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店方開具為“開價雜項”,與實際消費不符,已經侵犯了其知情權。同時,加收15%的服務費是在沒有提前明確告知消費有此項費用的前提下而收取的,屬于強制消費,消費者可以不予以支付其費用。

  業內人士說法>>>

  餐廳有自主定價權,但必須提前告知

  “開瓶費”、“紅酒杯使用費”及“15%服務費”的存在是否合理?紅星新聞記者就此聯系到了“高臻臻的腦細胞”(一檔市場營銷類節目)創始人高臻臻。

  高臻臻認為,從經營者角度來看,其提供食品、場地和服務而有權獲得相應的對價。實踐中一些餐飲行業經營者收取開瓶費,大多是因為其利潤來源中有一部分源自酒水消費,自帶酒水不收費導致其利潤空間降低,而其服務成本又分攤在菜肴和酒水之中。

  “現在沒有明確的法規說不能收,因為餐飲企業屬于市場調節價范疇,企業有自主定價權。”不過,高臻臻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餐廳若要收取服務費,必須提前告知顧客。否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顧客可以拒付。 

  當然,“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這些餐飲業的“行規”2013年底已被北京市工商局確定為“霸王條款”。此后,又受到中國烹飪協會、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及部分餐飲企業的抵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業制定的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戴佳佳 受訪者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