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俞陽
近日,記者從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獲悉,一患精神抑郁女子從德陽某小區樓頂翻越圍墻后墜樓身亡,女子家屬認為小區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女子進入小區并墜樓死亡,遂將該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據了解,張某患精神抑郁,給老公女兒留下遺書后,從德陽某小區樓頂翻越圍墻后墜樓死亡。張某的親屬認為張某不是該小區的業主,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管理職責讓張某進入小區,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認為張某家中留有遺書,其墜樓系自殺,張某的死亡與物業管理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協商無果,遂向旌陽區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物業公司讓張某進入小區的行為與張某的死亡之間具有事實上的聯系,但不能據此認定物業公司的行為與張某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讓非業主進入小區通常不會引起他人墜樓的后果,物業公司對肖某墜樓一事不具有預見性,故物業公司的行為與張某的死亡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物業服務企業對其管理的物業區域確實有安全防范和保障的義務,但該義務應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而不應對物業服務企業施以超出一般人理解范圍之外的過于嚴苛的義務。本案中,物業公司員工聽到小區巨響后進行了巡查,其已盡到了對小區的管理義務,張某墜樓本身就是一種非常規的、出人意料的事件,且墜落地點有草叢樹木遮擋,不能以物業公司在巡查時未發現張某而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物業公司保安發現張某后及時報警并協助保護現場,物業公司對張某已盡到了安全防范和保障的義務,原告不能以此為由要求物業公司對張某墜樓一事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與張某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物業公司對張某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物業公司無需對張某死亡一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旌陽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