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為女友的女兒買房 分手了咋辦?
法院判決:返還資金43萬余元
60多歲的蔡某與50多歲的女友陳某相戀后,為陳某女兒購房出資50多萬元。后來兩人分手,房子怎么辦?蔡某出資行為屬于贈與還是陳某女兒不當得利?近日,成都市新都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陳某女兒屬不當得利,一審判決應當返還。陳某及其女兒不服,上訴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據了解,2013年,蔡某與陳某確立戀愛關系。陳某女兒貸款買房時,蔡某先后出資50多萬元。2016年10月,蔡某與陳某及其女兒一家一同入住涉案房屋。2019年9月,因雙方產生矛盾,蔡某與陳某解除戀愛關系并搬離涉案房屋。后蔡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成都市新都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陳某一家返還購買房屋所有款項。
庭審中,被告辯稱,蔡某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給付的行為是有意為之,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其本質為贈與,不符合不當得利的含義。
新都區法院審理認為,蔡某出資購買、裝修涉案房屋是基于與陳某的戀愛關系以及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且花費金額巨大,超越了正常人際關系間的贈與數額,認定為贈與與常理不符,故被告提出的贈與主張不予采信。該案中,陳某女兒獲得利益的原因是蔡某為獲得涉案房屋居住權,但雙方發生糾紛后,蔡某喪失了涉案房屋的居住權,陳某女兒獲得利益的原因也因此消失,構成不當得利。
法院認為,由于蔡某實際上享受了一段時間的涉案房屋居住權,在此期間,陳某女兒一家并未構成不當得利,且房屋裝修、家具家電價值有一定折舊,故對該部分金額酌定為20萬元。綜上,判決陳某女兒返還蔡某43萬余元。
后案件上訴至成都中院,經審理,成都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記者 蔣京洲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通常情況,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對方受損的法律事實。但不當得利也存在特殊情形,即得益者受益的法律原因消失,得益者也構成不當得利。本案中原告出資的目的在于維系與被告陳某的戀愛關系以及與被告3人共同居住。這一目的因與被告陳某分手未能實現,而被告繼續保有其所得利益,故構成不當得利。
法官同時提醒,要合理謹慎行使財產處分權,即使處于親密關系,也要對大額資金往來相關證據妥善保存,提高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