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澤濤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采伐林木雖然辦理了采伐許可證,但在采伐過程中,未按時間規定采伐,結果觸犯刑律。近日,四川甘孜州法院終審了丹巴公安偵辦的一起濫伐林木案,丹巴縣磨子電站工區負責人潘某某以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8年8月,丹巴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破獲一起特大濫伐林木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
經查,丹巴縣磨子電站工區負責人潘某某在負責丹巴縣磨子溝水電站土建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依法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但由于工程進度慢、人員少等原因,導致未能在規定時間采伐林木,在超過采伐證規定的時間后,才雇傭工人采伐項目范圍內的林木215株,林木蓄積98.47立方米。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潘某某違反國家森林保護法規,在明知采伐林木許可證過期的情況下,雇請指示他人采伐林木,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潘某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潘某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