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花4萬元 車位外區域就歸我?

  法院:車位間白線應為相鄰兩車位分界線

  大英縣市民黃女士多花了4萬元“購買”車庫旁邊的空白區域使用權,卻被隔壁車位的“鄰居”砌了墻,一氣之下將“鄰居”告上法庭。不料,法院判決:對黃女士系空白區域使用權人不予確認,但同時判令被告拆除隔墻。

  爭議 花錢買下空白區域?

  黃女士于2015年11月以9.8萬元購買了大英某樓盤的第17、18號車位使用權,之所以買這個位置,是因為17、18號車位與19、20號車位之間有寬1.3米、長12米的區域。這個區域可以歸她使用,但須另加4萬元。黃女士一家人實地查看后,同意多加4萬元,遂與開發商簽訂了停車位使用權買賣合同,并支付價款13.8萬元。

  2019年7月左右,黃女士發現,購買隔壁19、20號車庫的王女士在與自己相鄰一面砌了一道磚墻,隔斷兩家車位,且越過了開發商在銷售時承諾的分界線,侵占了自家多花4萬元購買的車位外區域。為此,黃女士多次與王女士協商。

  而王女士認為,自己購買的19、20號車庫與17、18號車庫之間地上分界線明顯,且地上號數標志清楚,其在開發商的分界線砌墻未侵占鄰家面積。對于黃女士主張的多給了錢應多占面積的說法,王女士認為價格高低,是購買人與開發商約定的,不能因自己買得貴作為多占面積的理由。

  雙方各執一詞,開發商、社區、小區物業多次調解未果。黃女士遂以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為由將王女士告到了大英縣法院。

  判決 白線應為分界線

  王女士所砌磚墻是否損害黃女士合法利益,成為了本案爭議的焦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在購買案涉車位時,開發商提供了價位表及車位示意圖,雙方亦到現場查看過,在第17、18號與第19、20號之間地上清楚地畫有一條白線,且地上尚有各自位置編號,原告僅以其支付的價格高于其他同型號車位4萬元以及原被告車位價款與車位使用面積比為由,推理認為爭議區域使用權應歸屬原告;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購買的第17、18號車位使用權包括了該白線靠第19、20號一側的狹長形區域,故對原告的觀點不予采信。開發商在兩家車位間所畫的白線應為分界線。

  被告王女士雖在該分界白線靠己方車位一方砌磚墻,但該行為違反了“買受人應合理使用該車位,不得對車位進行任何形式的隔斷、改造”的合同約定,且該墻隔斷了第17、18號車位與第19、20號車位,改變了開發商出賣車位時的現狀,可能對車位的使用產生影響,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隔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判決生效后,王女士遲遲未拆除隔墻,黃女士向法院申請執行。19日,在執行干警不懈努力下,王女士拆除了這面導致兩家產生矛盾隔閡的隔墻。

  記者 羅孝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