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我這個不是犯罪”,在2月21日的詢問中曹某承認自己收了錢未交付貨物,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案件的定性提出了異議。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溫江區檢察院對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業務工作的通知》要求,細致梳理該案證據,針對其提出的異議結合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與曹某辯護律師溝通,并多次向曹某及其家屬釋法說理。最終曹某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溫江區檢察院依法以曹某涉嫌詐騙罪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于6月28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他(曹某)確實做錯了,我們接受處罰”宣判后,曹某父母嘆息般對檢察官說道。案件審判時,曹某曾當庭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證據,以期證明無罪。檢察機關接受資料后審查發現,該證據對其是否構成犯罪的定性及刑罰的認定無影響,最終法院未采信該證據。期間,為消除曹某及其家屬疑慮,檢察官多次就新證據與曹某等人就證據證明力及法律規定等進行釋法說理,二次開庭時,曹某最終表示認罪認罰且不上訴。
“涉疫案件既要依法從嚴從重打擊,又要避免出現不分具體情況的一刀切。”該案承辦檢察官李剛這樣說道。據悉,該案發生后,依托與溫江區公安分局建立的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溝通聯系機制,在收到公安機關反饋的情況后,該院疫情防控工作組立即確定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與該案承辦民警交流意見,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確保證據鏈完整扎實。同時,通過與辯護律師加強溝通,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釋法說理,善用法律本身具有教育、引導和警示功能,進一步加強對涉“疫”犯罪人員的警示教育,在依法懲處的同時,促使其悔悟,防止再犯,維護社會穩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