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診斷患精神類疾病,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近日,記者從石棉縣司法局獲悉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抑郁癥并砍傷他人。最終,法院判決該名犯罪嫌疑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情回放:

  男子患抑郁癥

  砍傷前妻男友

  被告人李某與姜某原本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離婚。被害人陳某某與姜某是男女朋友關系。2017年3月,陳某某通過姜某的微信,與李某發生爭吵。李某認為自己與姜某離婚,是姜某與陳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導致,心里一直記恨陳某某。

  2017年9月6日,陳某某和姜某來到楊某某家中做客,其間,姜某讓其親戚到李某家將自己的小女兒李某某接到楊某某家中。李某從石棉縣城返回家中后,發現女兒李某某不在家,問其父親后得知,陳某某和姜某正在楊某某家中。李某想到自己離婚的事以及陳某某在微信中與自己有過糾紛,于是決定去找陳某某討要說法。隨后,李某攜帶一把刀來到楊某某家中,將陳某某砍傷。2017年9月6日,石棉縣公安局在事發現場將李某傳喚至該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調查。后經四川某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某的傷為重傷二級,李某患有抑郁癥;對李某2017年9月6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2018年2月26日,李某家屬代李某向陳某某賠償30000元,并取得陳某某的諒解。

  案件結果:

  男子負有刑事責任

  被判有期徒刑

  2018年12月10日,石棉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李某應當對其故意傷害行為負刑事責任。

  律師說法:

  緩刑不代表不再執行

  犯罪分子被宣告緩刑之后,不代表不再執行了,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也可能被撤銷緩刑。

  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律師表示,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對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斷”的緩刑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法律依據,促使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效地接受改造。

  唐琳  本報記者  李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