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波通過對部分成員許諾給付報酬、支付車輛加油費、管吃管住、容留吸毒、購買衣服、收賬后給予一定現金、招待吃喝玩樂等手段籠絡人心。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采用打電話、發短信、微信滋擾借款人及家人,到借款人單位或營業場所糾纏逼債,在陳波家中或者茶樓、廣場等公共場所采用聚眾造勢、宣揚違法犯罪經歷等手段威脅、恐嚇借款人,持械毆打借款人,在車站持械追逐借款人,甚至非法拘禁借款人等“軟暴力”或暴力方式催收高利貸債務,致使多名群眾妻離子散、離鄉背井、居無定所,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直接或間接造成汪某等人家庭破裂并離婚,10余人被迫離開九寨溝縣,直到案發后才敢返回九寨溝縣,方某被迫出售家庭唯一的住房還債等嚴重后果。數十名直接遭受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暴力或“軟暴力”討債的被害人以及有關群眾懾于該組織勢力,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在九寨溝縣境內產生了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涉及被告人多達18名,罪名7個,違法犯罪事實數十起。通過長達七天的庭審,理縣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實,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判處陳波等人相應刑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被告家屬60余人參加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