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大媽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擔70%責任

  在法庭上,舒女士認為,王大媽作為成年人是可以做到謹慎、注意的義務,“你自己走路也要觀察前后左右,更何況是在跳廣場舞的情況下,移動的幅度特別大,手在舞、腳也在跳,這才導致小左骨折。”

  王大媽的代理人認為,小左是騎著車從后面將第一排的王大媽撞倒的,在本案中,小左的監護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王大媽沒有責任,不應該賠償。

  在法庭上,舒女士一方還出示了兩張小區廣場照片,力圖證明王大媽跳舞的地方是人行通道,并不是空地,是小區的公共場所。王大媽的代理人表示,對照片的真實性沒有意義,但是不能反映與本案的關聯性,“因為照的是超市正門口,而王大媽跳舞并不是在超市的正門口。”

 ↑事發小區廣場 ↑事發小區廣場

  經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大媽作為成年人,在人員密集的廣場上跳舞時,未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與原告小左相撞后,不慎倒壓在原告身上,是導致原告左鎖骨骨折的主要原因。原告的監護人讓年僅3歲半的原告,獨自在人員密集的廣場舞聚集的廣場玩耍踏步車,其應當預見該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原告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是導致原告受傷的次要原因。

  法院酌定判決,原告小左的監護人承擔30%的責任,被告王大媽承擔70%的民事責任。經查實,原告此次產生的醫療費、托管費、交通費、護理費合計5972.25元,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被告王大媽應賠償原告4180.58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