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駁回
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
要求商家作出10倍賠償訴求遭駁回
8月7日,南部縣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涉事商家退還甄先生當初購買茅臺酒的價款共計2萬余元,駁回甄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購買到假茅臺酒,甄先生提出商家按購貨款10倍作出賠償的訴求為何被駁回?
法院判決文書內容顯示,南部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認為,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涉及食品預包裝標簽、說明書的情形,不符合食品本身的商標,不等同于一定會對食品安全產生影響。而關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附則中的解釋是:“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也就是說只有在該食品標簽或說明書存在影響食品安全或存在安全風險的前提下,銷售者才承擔10倍的賠償責任。而對所涉食品是否有安全問題或存在安全風險,應由消費者舉證證明。本案中,甄先生僅舉證證明案涉茅臺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產品標簽與產品本身不符,但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故對甄先生要求商家承擔10倍賠償的責任訴求不予支持。
8月31日,甄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目前已經委托重慶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紅兵作為其二審代理律師提起上訴。吳紅兵律師告訴紅星新聞,目前已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上訴材料,開庭時間待定。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