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吳雪梅 封面新聞記者 徐慶
8月31日,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許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獲判。龍馬潭區人民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全部訴訟請求,并當庭判決被告人許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作案工具“可視錨魚”設備予以沒收;被告人許某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5487.3元用于增殖放流和生態修復。據悉,這是四川省首例利用“可視錨魚”新型捕魚工具在長江流域非法捕魚案件。

四川省瀘州市屬于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禁捕。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許某在瀘州市龍馬潭區高壩污水處理廠長江流域使用“可視錨魚”設備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許某捕獲鯉魚一條,重 4.355千克(因死亡已銷毀)。
經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該“可視錨魚”設備作業原理與禁用的延繩滾鉤耙刺相似,但捕魚效率更高、危害更大,是禁止使用的漁具。本案案發流域位于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沱江口至彌陀鎮緩沖區內,該流域內的生態價值不僅高于一般天然水域,而且高于地方級自然保護區,也高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所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害價值和生態修復費用為5487.3元。
許某所持可視錨魚設備系網上購買,由黑色顯示屏、黑色攝像頭、連接線、魚線、魚竿、線盤、錨魚鉤等組成。攝像頭位于魚鉤處,并與顯示屏相連。釣魚人通過顯示屏監視釣鉤處魚類活動情況,發現魚類靠近,快速收竿,將釣鉤刺穿魚類身體,以掛刺的方式將魚捕獲。
龍馬潭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近期,“可視錨魚”設備等新型捕魚工具類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案發較多。為切實發揮檢察機關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中的檢察監督職能作用,強化長江流域生態保護源頭治理措施,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還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監管問題,向龍馬潭區市場監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加強市場上和互聯網上的新型禁用漁具生產、銷售監管。
該區市場監管局簽收檢察建議書后表示:將專題研究并制定詳細的方案,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對“可視錨魚”設備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強化源頭監管。據悉,該案也是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宜賓市人民檢察院、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會簽《關于長江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公益訴訟協作配合辦法》后,首例利用“可視錨魚”新型捕魚工具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