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某某、田某某回宜賓后,未按當地防疫部門要求及時向社區(qū)登記報備、居家隔離。鄧某某在接受防疫工作人員詢問時,謊稱其是從湖北省應城市歸來,隱瞞從武漢市返宜的事實。
2020年1月26日至31日,鄧某某、田某某多次出入菜市場、超市、餐飲店等人口較為密集的公共場所,且田某某未佩戴口罩。2月1日 ,田某某出現新型冠狀肺炎癥狀后,鄧某某方才向防疫工作人員承認田某某與其從武漢市返宜的事實。2020年2月 4日、5日,鄧某某、田某某先后被確診為新型冠狀肺炎患者并隔離治療。截止 2月1日 ,鄧某某、田某某導致出入的公共場所密切接觸者60人、居住的小區(qū)246人被隔離觀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田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采信的證據、認定的事實以及二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wèi)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wèi)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確定。